广东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暂行办法
000000-02-2011-019261
时间:2011-04-14 来源:中共深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省直各单位: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在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08〕22号)和中组部、中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快推进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9〕39号)的要求,为切实做好省直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现将《广东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立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信息库
搭建信息技术平台,是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基础工作。20l0年5月、7月、9月底前,要分别建成省直机关及省直机关后勤服务机构、省以下垂直管理机构、省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信息库。机构编制和实有人员情况分别由省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导入系统并核准确认。
二、规范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人员实名制管理
本通知下发之日前进入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职后勤服务人员纳入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范围,本通知下发之日后进入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人员不再纳入编制管理,按后勤服务社会化有关规定管理。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
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一○年三月九日
广东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和人员管理,推进省直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公开化、规范化、信息化,根据中央和省有关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以“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为载体,以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信息库为基础,以编制使用公开为主要手段,实现具体运行机构与经审批的机构相一致、实有人员与批准的编制和职数相对应。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省直机关(含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等)、省以下垂直管理机构和省属事业单位。上述单位机构编制、实有人员均为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对象。实有人员是指在编在职人员。
第四条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用编原则。按规定程序设置的机构和核定的编制是录用、聘用、调配工作人员,配置领导成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二)配合约束原则。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编制,组织人事部门在编制限额内使用编制,财政部门按照编制使用情况核定预算、核拔经费,各部门相互配合约束。
(三)用编公开原则。实行机构编制使用公开,保证单位人员对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知情权、监督权。
(四)高效便捷原则。依托系统实现网上办理,便于单位和职能部门操作,提高效率。
第五条 省编办会同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管理内容
第六条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内容包括机构编制情况和实有人员情况。
(一)机构编制情况包括机构(含内设机构、直属机构、其他机构)名称、性质、类别、规格、隶属关系、领导职数、主要职责(任务)、编制类型、编制数量、经费渠道等。
(二)实有人员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所属机构、所占编制类型、职务、职称、学历、参加工作时间、出入编时间及原因等。
第七条 实行空编核查和编制使用公开。
(一)通过系统,省编办及时更新单位机构编制变化情况,用人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空编情况分别申请、下达
年度增人计划。在审批进人前,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通过系统核对编制使用情况。
(二)用人单位经批准录用、聘用、调配工作人员或使用职数配备干部以及出现减员(调出、离退休、解聘、辞职(聘)、辞退、开除、死亡等)情况时,应先通过系统更新人员信息,经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在系统上审核确认后再办理核发工资、社会保险等手续。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省编办负责系统的建立和管理,及时更新机构编制信息。
第九条 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在编制限额内使用编制,落实实名制,及时核准实有人员信息。
第十条 省财政厅依据机构编制管理信息库,按照编制使用情况核定预算、核拨经费。
第十一条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应当认真执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各项规定,及时做好申报人员变动情况等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 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省直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机制有效运行。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省编办会同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及时通过数据交换核对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信息。
第十四条 省编办会同省纪委(省监察厅)、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各部门各单位落实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五条 实行系统信息资源共享,建立组织、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互共享相互监督机制,推进机构
编制、人员信息的公开,充分发挥机构编制系统“12310”举报电话的作用,拓宽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编办商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