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机构编制涉嫌违纪线索材料移送工作细则
000000-02-2011-019338
时间:2011-04-14 来源:中共深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东省机构编制涉嫌违纪
线索材料移送工作细则》的通知
粤机编办〔2010〕148号
各市、县(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09〕15号),规范机构编制涉嫌违纪线索材料移送工作,根据省纪委、省编办《广东省机构编制涉嫌违纪线索材料移送处理暂行办法》(粤纪发〔2010〕20号),结合我省实际,省编办制定了《广东省机构编制涉嫌违纪线索材料移送工作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编办反映。
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年九月七日
广东省机构编制涉嫌违纪线索材料移送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范机构编制涉嫌违纪线索材料移送工作,根据《广东省机构编制涉嫌违纪线索材料移送处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从发现机构编制涉嫌违纪行为至移送纪律检查机关处理阶段的工作。
第三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发现机构编制涉嫌违纪情况的,负责监督检查工作的机构应提出开展专项调查申请,按程序报本机关负责人批准。自批准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查工作。
因情况特别复杂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时间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调查时间,但延长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0日。
第四条 专项调查可采取下列措施进行调查取证: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账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或电子材料;
(二)要求有关组织提供文件、资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材料或情况;
(三)召开座谈会,听取有关组织、个人就有关情况的汇报和说明;
(四)就有关问题与相关人员进行个别谈话;
(五)对有关人员进行走访;
(六)其他收集证据的适当措施。
第五条 执行专项调查,调查人员应出示“机构编制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证”,并须2人以上共同进行。
第六条 执行专项调查,应自备车辆、自理食宿。不得接受与涉嫌违纪事项有关的组织和个人的宴请、馈赠以及所提供的住宿、娱乐等影响公正调查的消费。
第七条 专项调查结束后,应及时形成专项调查报告,陈述是否构成机构编制涉嫌违纪行为的事实,列举有关证据,并就是否适用党纪处分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调查核实机构编制涉嫌违纪行为中转办、交办、督办等其它事宜,可参照《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广东省“12310”举报电话受理工作暂行规定》有关程序、方式进行。
第九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向纪律检查机关移送涉嫌违纪线索材料,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监督检查工作的机构,应根据涉嫌违纪行为人的处分批准权限,确定接受移送的纪律检查机关,并提出办理意见;
(二)一般的涉嫌违纪线索材料移送,报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主要负责人不在时,可报分管负责人审批。重大的涉嫌违纪线索材料移送,应报编委领导批准;
(三)填写移送处理书,将有关材料一并移送纪律检查机关,或按程序将有关材料转上、下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移送。
第十条 对纪律检查机关不予受理或移送退回的机构编制涉嫌违纪线索材料,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及时核实,并按《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与同级纪律检查机关建立涉嫌违纪线索材料移送处理协调工作机制,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监督检查工作的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机构编制涉嫌违纪线索材料移送处理工作中,违反有关保密规定或收受不当利益的,应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相关工作人员与机构编制涉嫌违纪事项有关人员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