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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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04-14 来源:中共深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各市、县(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在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08〕22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纳入实名制管理的范围
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均纳入实名制管理的范围。个别单位或内设机构(下属机构)实名制管理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经本级保密工作部门审核同意,可不纳入实名制管理或纳入实名制管理但不对外公开。
二、关于实名制管理的内容
实名制管理的内容至少应涵盖粤办发〔2008〕22号文所确定的指标项,只能增加,不能减少。
三、关于超编人员如何实行实名制管理的问题
原则上应当明确谁占编、谁超编,明确每个在编人员所占编制类型。不能明确划分超编人员的,可先按照不同编制类型分别登记实有人员。要区分政策性超编人员和其他超编人员,说明超编情况。要采取积极措施,逐步消除超编现象,实现实有人员与编制和领导职数一一对应。
政策性超编人员包括:因一些特殊政策造成超编、但已办理公务员登记或是经批准在进入指标内录用(含调任、转任、聘用)的人员,如公务员登记后因中央新增行政编制不足以冲销原地方自定编制造成的机关超编人员、接收军转干部、组织安排及领导班子调整、政策允许急需引进的高级人才等。对此类人员应当通过调整工作、用本地区本单位自然减员空出的编制冲销等措施逐步消化。
四、关于一些特殊情况人员的编制对应问题
经组织批准在机构改革中离岗退养而目前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占用本单位编制;经组织批准已不在原单位任职但仍由原单位代发工资的人员,不占用原单位编制。经组织批准兼任机关和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人员,跨单位担任多个领导职务的人员,以及不再担任机关领导职务的人大常委、政协常委和政协委员,对应本人行政关系和工资关系所在单位的编制。
五、关于实名制管理信息采集问题
党政群机关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实名制管理信息采集工作由本单位负责,其他单位的实名制管理信息采集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所采集的信息,经机构编制部门会同组织、财政、人事部门审核后,反馈给各单位进行确认,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和盖单位公章后报机构编制部门。
市、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已掌握实名制管理信息的地区,可由机构编制部门将实名制管理信息反馈给各单位进行校核、补充并确认。
六、关于建立实名制管理信息公开制度
实名制管理信息应当在本单位公示,条件成熟的可向社会公开。向社会公开实名制管理信息可通过政务公开栏、文件、网站或其他有效方式。有超编人员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可公示具体超编情况;也可不明确具体超编人员,只公示本单位总体超编情况和全部实有人员信息。确实有困难暂不能公示的单位,经本级机构编制部门同意,实行1年过渡期,同时采取有力措施解决相关困难,确保在过渡期满后进行公示。
公示内容包括机构名称、性质、规格、隶属关系、领导职数、主要职能、编制类型、编制数量、经费渠道以及实有人员姓名、性别、职务、所占编制类型等。公示时间为2个月。如公示内容出现变更,可每年公示一次或随时公示变更情况。
乡镇的实名制管理信息除在本单位公示外,还要通过乡镇政务公开栏等渠道向社会公开。上级部门派驻乡镇的机构的实名制管理信息,既要在上级部门公示,也要在派驻机构所在地公示。
向社会公开实名制管理信息,必须注意方式方法,保护个人隐私,确保信息安全。
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二○○九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