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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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04-14   来源:中共深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各地级以上市党委、人民政府,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省各人民团体,中直驻粤各单位:   《在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意见》已经省委、雀政府负责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在全省机关事业单位   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管理与财政预算、组织人事管理的配合制约机制,根据中央和我省关于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要求,现就在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省各地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管理方法逐步改进,管理力度不断加大,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一些地方和部门仍然不同程度存在超编制配备人员、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人员混编混岗、结构不合理、“吃空饷”、机构改革精简人员分流不到位等问题,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机构编制实名制是确保具体机构设置与按规定审批的机构相一致、实有人员与批准的编制和领导职数相对应的管理制度,是中央和我省在新形势下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重要措施,是严格机构编制管理和控制人员无序增长的科学手段,是合理配置执政资源、加强执政能力建设和巩固国家政权的有效途径。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重要意义,统一认识,。严肃纪律,严格按照省的部署扎实有序地推进这项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和我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的要求,创新机构编制管理制度和机制,到2010年基本建立起覆盖全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构建运转协调、互联互通、相互约束、信息共享的实名制管理平台,逐步推进机构编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   三、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主要任务和要求   (一)确定实名制管理范围和内容。实名制管理范围包括全省各级机关(含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和事业单位。实名制管理内容包括各单位的机构编制和实有人员(含编制内的聘任制公务员、聘用人员等在编在岗人员)情况。其中,机构编制情况主要包括:机构名称、性质、规格、隶属关系、内设机构、领导职数、主要职责(任务)、编制类型、编制数量、经费渠道等。实有人员情况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所属机构、所占编制类型、职务、参加工作时间、出入编时间及原因等。   (二)采集实名制信息。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清理本地本部门机构编制有关批准文件,核实人员在编在岗情况,确认批准的机构与实际机构设置、编制(领导职数)与实有人员是否一一对应,将核实情况在本地本部门范围内公示,并采集相关信息报送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实名制管理信息由各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登记、汇总,主要依据机构编制批准文件、公务员登记批复文件等,并反馈报送单位确认。少数目前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级机构编制部门同意,可先公开现状,同时研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实现一一对应。各地各部门要认真研究信息采集审核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分类处理,妥善解决。   (三)建立出入编备案制度。各级组织、机构编制、财政、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共同研究建立和完善出入编备案制度。用人单位在进入前应先核对编制使用情况,有编制空缺方可办理下达进入指标、招考、调(转)任、录(聘)用等手续,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进人事项后,在机构编制部门进行入编备案,凭此办理核发工资、社会保险等手续。入编备案内容包括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可使用的空缺编制,拟用人员是否符合编制使用要求等。各单位(含内设机构)使用领导职数配备干部以及出现减员(调出、离退休、辞职、辞退、死亡等)情况时,要及时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四)搭建实名制管理技术平台。加强信息化建设,以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系统为载体,创建实名制管理信息库,构建便捷高效、规范有序的实名制管理技术平台,实行网上办理出入编备案手续,实现机构编制、组织、财政、人事等相关部门的数据信息共享和网上协调约束机制。各地各部门可采用省编办组织开发的实名制管理系统,也可自行开发或选择其他适合本地本部门情况的系统和软件,但应当通过数据交换、系统联网、定期报盘等多种渠道,逐步实现全省各级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数据共享。   (五)完善部门配合制约机制。建立健全机构编制与组织、财政、人事等部门相互协调配合的机构编制管理机制,规范相关审批流程。对擅自增设的机构,财政部门一律不予核拨经费,银行不予开设账户;属于事业单位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核发法人证书。对擅自超编进入的人员,组织、财政、人事、公安等部门不予办理人员调配、工资核发、户口迁移等手续。建立机构编制责任追究制度,将机构编制管理执行情况作为干部考核的内容和依据。   (六)推进政务公开。建立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信息公开制度,将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信息定期在本系统或本单位公开。在不影响社会稳定的前提下,将不涉及国家秘密、敏感内容或个人隐私的机构编制和人员信息及实名制管理执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逐步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各地可结合实际自行确定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具体形式、管理流程和技术手段,省不作统一规定。省直单位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编办依据本《意见》另行制定。   四、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抓紧组织实施。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任务艰巨。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尚未实行实名制管理的部门和单位,要根据省的部署,充分利用现有基础和条件,因地制宜地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已初步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研究和解决在建立和完善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二)明确职责,加强沟通配合。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涉及多个部门,各级机构编制、组织、财政、人事部门必须加强沟通,紧密配合,各司其责,形成合力。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具体实施,要切实承担起把关、审核责任;组织、财政、人事部门要密切配合机构编制部门做好实名制管理信息采集审核、建立出入编审核备案、机构编制配合制约机制等工作。   (三)分步实施,积极稳妥推进。   1.试点准备阶段(2009年上半年):完成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系统开发。选择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和若干地级以上市作为试点,其他地级以上市自行选择若干县(市、区)进行试点。试点地区应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扎实稳妥地推进试点工作,可以先机关后事业单位,先乡镇后县本级,重点落实乡镇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确保乡镇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在“十一五”期间只减不增。非试点地区也要做好摸底调查、问题研究、实有人员信息采集审核等准备工作。   2.全面推开阶段(2009年下半年):总结试点情况,结合地方政府机构改革,在全省全面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结合实名制管理推进机构编制政务公开。建立各级实名制管理数据交换、共享、汇总上报机制,形成全省统一的实名制管理信息库。   3.检查总结阶段(2010年):检查各地各部门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情况,总结经验,完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