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处罚清单
单位: 深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序号
事项名称
基本编码
设定依据
适用情形
免处罚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备注
1
对不按照登记事项开展活动的事业单位的行政处罚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第(一)项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列入异常情形名录,并在省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2
对不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事业单位的行政处罚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第(二)项
3
对事业单位不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内容与事实不符的行政处罚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第(三)项
4
对事业单位抽逃开办资金的行政处罚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第(四)项
5
对事业单位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行政处罚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第(五)项
6
对事业单位违反规定接受或者违反规定使用捐赠、资助的行政处罚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三)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第(六)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