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深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深圳市编办事中事后监管清单

时间:2018-09-26   来源:中共深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序号

监管部门

监管职责

监管对象

监管事项

监管内容

监管措施

涉及的行政职权

监管依据

备注

1

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监督事业单位贯彻落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依法处理违反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事业单位

对事业单位依法依规进行监管。

一、是否按照规定申请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二、是否按规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三、是否按照登记事项从事活动,具体包括:1.是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2.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3.是否继续具备承担与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民事责任能力;4.是否继续具备相关登记事项所要求的资质;5.是否自核准登记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一年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自行停止业务活动一年以上;6.实际使用的名称,包括单位印章、标牌及其他表示该单位名称的标记与核准登记的名称是否一致。

四、是否存在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具体包括:1.有无抽逃开办资金的行为;2.有无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行为;3.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是否符合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

一、建立与审批机关的联动机制,利用广东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及时了解、办理并向社会公示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的情况,及时公开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

二、利用信息化手段,智能化分析事业单位的年报数据,对出现异常情形的事业单位进行提醒;

三、采取书面审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对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年度报告等公示信息进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将抽查情况和检查结果通过广东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编办门户网站及时向社会公示,并推送至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实行信息共享;

四、依托“12310”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收集事业单位违反登记管理规定的情况;

五、依托国家、省、市三级信用信息平台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系统,实现各部门对事业单位法人监管记录和信用信息的数据共享,落实跨部门联合惩戒;

六、发现事业单位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分别给予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限期改正、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的处罚。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广东省事业单位管理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