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编办关于简化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报送程序的通知
时间:2017-08-01 来源:中共深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市直各单位,市属各事业单位,各区(新区)编办: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公示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年度报告的真实性由事业单位负责,年度报告的保密审查由事业单位的举办单位负责。为进一步简化法人年度报告报送程序,明确事业单位法人的主体责任,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我市事业单位在“广东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http://www.gdsy.gov.cn)或“深圳市机关群团和事业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管理系统”(http://sz.gdsy.gov.cn)上填报法人年度报告时,无须另行提交经举办单位盖章的《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开承诺书》,由事业单位根据举办单位意见确定是否公示法人年度报告即可。
特此通知。
市编办
2017年7月25日
(联系人:秦克88121291;刘方881276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