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有关区级行政机构编制事项的办理政策

时间:2018-01-16   来源:中共深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目前,我市对各区(新区,下同)机构编制管理过于精细,且考虑到各区发展定位、工作侧重均有不同,提出的事项差异性也较大,因此,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加强市区两级工作积极性,针对日常工作中各区反映比较集中的行政机构编制诉求,就市编办办理相关事宜时把握的政策进行了解读。

1.问:各区是否可以按照“撤一建一”的原则,对副处级以上的行政机构自行调整?

答:原则同意各区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和任务侧重,按照“撤一建一”的原则对副处级以上行政机构(含行政执法机构及参公事业单位)进行调整,并报市编办备案,但以下情况除外:

①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按程序报市审批

②党委、政府工作部门之外,市有明确要求设置的机构,其调整按程序报市审批市明确各区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的机构,不得将该机构数额用于设置其他机构。

新设参公事业单位的,按程序报批

2.问:各区是否可以通过核减某个部门的处级领导职数相应增设处级机构?

答:不可以。按照机构和领导职数规范管理要求,突破现有处级机构个数的,按程序报市审批。

3.问:各区是否可以通过内调方式超规定配备党政工作部门领导职数?

答:根据管理权限,党政工作部门领导职数(不含区领导兼任部门主要负责人职数)在13副以内的,各区可自行调整;确因工作需要拟突破上限的,可在市已批复按14副或以上配备的党政工作部门中调剂解决,或按程序报市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