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深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设立全国首家破产事务管理机构

时间:2022-08-05   来源:中共深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为确保《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顺利实施,市委编办推动我市设立全国首家破产事务管理机构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创新构建破产案件办理的司法和行政分工合作的管理体制,助力我市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一)创新实行破产审判权与破产事务管理权相分离。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破产制度的经验,通过设立专门机构对破产事务进行集约化、专业化管理,推动破产审判与破产事务管理分离,并建立完善“法院裁判、机构管理、管理人执行、公众监督”四位一体的破产办理体系,着力提升破产办理效率和水平,保障破产程序的公正性与效率性。(二)创新破产事务机构设置模式。针对破产事务管理既要监督管理人履行职责、协助调查破产欺诈和违法行为等,又要提供破产事务咨询和援助、开展破产信息登记等事务性工作的特点,破产事务管理署采用法定机构模式运作,较好解决了职能跨界和权力来源问题,同时也能有效实行市场化的用人机制,组建高水平专业团队,高标准打造国际一流破产事务管理机构。(三)创新府院联动机制。《条例》的实施涉及经济运行、社会建设多领域,需要法院与政府相关部门紧密合作,协调解决最低生活保障、综治维稳、税收减免、查控办理、企业注销、信用修复、破产费用保障、民生权益保障等问题。破产事务管理署成立后,同步建立完善多部门参与的个人破产事务管理议事协调机制和工作联动机制,加强与法院及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个人破产制度改革顺利实施。(四)创新破产事务监管模式。破产事务管理署成立后,通过建设完善破产信息登记与公开平台,确保准确、及时、真实登记破产申请、行为限制决定、财产申报、债权申报及分配方案、重整计划、和解协议、免责考察等信息,并依法全面公开,保障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利用公众监督的方式提高监管效率,防范破产欺诈与制度滥用,夯实《条例》实施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