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处分条款首次纳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内容

时间:2024-04-26   来源:中共深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从党章这个总源头出发,坚持严的基调,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与时俱进完善纪律规范,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动各项纪律全面从严,释放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

  此次《条例》修订聚焦执纪监督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充实违纪情形,细化处分规定,着力使铁的纪律真正转化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其中,《条例》首次明确了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处分条款,将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行为纳入违反工作纪律行为范畴。具体条文如下:“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机构编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擅自超出“三定”规定范围调整职责、设置机构、核定领导职数和配备人员;(二)违规干预地方机构设置;(三)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行为。

  《条例》新增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行为的处分规定,彰显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于机构编制工作的高度重视,强化了党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切实保障《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及配套法规制度的贯彻落实,为追究党员干部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责任提供了直接依据,切实维护了机构编制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